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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若干问题思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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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的法律责任,但对于相应法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以一种制度的形式或规范性的文件补充或完善信访责任制,以程序制度保障实体制度的实现,对从源头上化解信访矛盾、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保障《信访条例》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遵循相关原则的同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如何规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行为范围和性质;对“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将引起“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作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条件,对其复杂原因要认真分析,切忌客观归责。
作者 林荫茂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26-32,共7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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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湖南省《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第4条
  • 7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3月23日颁发)
  • 8江苏省《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5年10月28日颁发)
  • 9包头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006年11月3日颁发)
  • 10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6年9月13日颁发

共引文献302

同被引文献134

引证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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