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为例,指出能源法的实施是涉及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复杂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和社会的观念意识、能源监管体制和政府执法能力、技术水平和市场发育状况等基础性条件和因素外,其关键点和突破口则是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为此应当强化对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其能源监管职责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制约与问责机制,加强公众参与,从原来基本上由政府唱独角戏,“一只手”配置资源的传统能源发展模式转向由市场、政府和社会分工协作,“三只手”共同作用的新模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22-129,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