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作用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同。欧洲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团体性的特点,公益诉讼首先向环境团体打开大门,其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以环保团体为核心开展。欧洲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虽然相对缓慢和保守,很多国家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允许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但由于法律传统的接近,其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可能更有参考价值。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88-92,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环境资源法典化基础研究>(05JJD820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