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理解与适用的案例,折射出行政机关对执法依据的理解与立法本意之间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范围规定的立法本意并不局限于法条所列举的三种行政处罚。部分地区和部门以及学者对该问题的理解与立法本意有较大偏差,产生偏差的原因是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法律的规定。应当以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理念为基础,从法律的功能、法律的精神和实质法治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机制,而应当通过加强立法解释机制,来协调立法本意与行政执法实践之间的冲突。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02-110,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