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食品安全法》作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基本法的立法定位出发,应确立"大食品"的概念,即"食品"应涵盖"农产品"和所有可食用的"产品",才能为《食品安全法》得以统领从"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法律规范奠定基础,同时在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规定上作为《产品质量法》的特别法存在。而"食品安全"概念包含"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概念有着密切的、交叉的关系,但较其更具有宏观性、全局性性和系统性。
出处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92-96,共5页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课题"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课题编号:07SJD8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