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行政问责制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运用,对其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从研究情况可以看出,责任政府的建立是行政问责的逻辑起点。问责制、行政问责和行政问责制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问责的界定。问责主体包括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有权机构等,问责的客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公务人员。行政问责的范围是研究的一个重点,有人认为任何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可能遭遇问责;也有人认为行政问责可以包括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四个方面;等等。在行政问责研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异体问责中的具体措施及法律保障研究不够;对问责对象的范围和行政问责的救济方式与途径的研究也有待加强。
出处
《行政论坛》
2008年第4期30-33,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