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权利经过集中和整合可能质变为强大的权力性权利。这种权力性权利易于被滥用,是民法应予控制的对象。传统的民法控权理论没有区分权利的大小强弱,并且过分倚重国家权力而忽视社会的自治力量,无法控制权力性权利的滥用。民法应当运用分权控权、社会控权、程序控权、弱权整合等控权方法,来控制权力性权利的滥用,以实现从调整平等关系到增进平等关系的转变,并努力促进公法与私法在控权理论和观念上的互动。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45-51,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