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务本位是人类身份法时代和机械团结社会的法律本位,形成了外部力量为主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权利本位是人类契约法时代和有机团结社会的法律本位,形成了内部力量为主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社会本位实现了个人本位为主、团体本位为辅的有机结合,既考虑社会和国家的需要,更注重对个人合理需要的肯定、保护和满足,形成了内部力量为主、外部力量为辅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西方法律社会化的动力较足,保证了法律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遵从,最终使之走上了现代法治之路。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60-163,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