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律史学科是在以西方法重构中国法历史的过程中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是一种"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的研究,忽视了中国法本身具有的多层次,多向度以及模糊性的特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应当转向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是什么"和"约束纠纷裁断的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上来,强调对中国法历史的描述性微观研究。与之相对应,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素材应当在对成文法律研究的基础上,更广泛地使用诸如地方司法档案等中国本土素材来描述中国法在历史实践中的真实面貌。从而将中国法律史定位为研究"中国法的历史",而非"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6-91,共6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