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及其内在的制度性因素不是中国本土的"资源"。1904年《公司律》的出台是晚清政府在主动和被动之间做出的仓促选择。外国在华开办公司、华商附股、"官督商办"公司及其后的晚清商办公司的实践,以及相伴发展的近代公司制思想为晚清《公司律》的出台作了物质和意识上的准备。为振兴工商应运而起的公司企业的发展,急需晚清政府提供公司法律制度的供给。西方列强要求晚清政府出台与西方工商法律接轨的法律制度和晚清政府废除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的愿望成为清廷出台《公司律》的直接历史动因。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141-146,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