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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梁丽“盗窃”转“侵占”的理性反思——基于实体和程序双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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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梁丽"捡"金行为被深圳警检方先后以盗窃罪、侵占罪定性,还有人认为梁丽构成职务侵占罪。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她既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从实体和程序上检讨本案,对确保公民不被任意刑事追诉,有深远的启迪意义。
作者 谭新宇
机构地区 青岛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2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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