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0年来,我国信访制度逐渐承担了日益繁重的权利救济功能。这一功能具有比较充分的宪法基础和法律根据,在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救济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制度设计层面依然存在不少明显的缺陷,在实际运作方面也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为有效发挥这一功能应有的救济作用,应当对这一功能在我国整个权利救济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重新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对与之相关的信访制度的各个方面作出及时而适当的改良和变革。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43-148,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