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保护法为向弱势消费者提供倾斜性特殊保护,通常对强势经营者课加特殊法定义务。然而,此经营者义务并非仅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体或对国家(行政机关)负担的义务,更主要的是经营者对消费者集体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通过消费者个体民事维权或国家行政执法都难以真正迫使经营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形成对消费者普遍性也即实质性的法律保护。因此,建构消费者集体维权的社会法机制甚为重要。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9-87,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9YJA8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