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欺骗与秘密方式并行的获取财产的案件如何定性,正确解释诈骗罪的"自愿处分"要件便成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由于刑法对诈骗罪与盗窃罪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对于"自愿处分"的理解实际上是一个刑法解释问题。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重于诈骗罪,在当今社会保障人权这一大背景下,应当尽量将行为解释为是"自愿处分",从而将行为解释为轻罪(诈骗罪)。当然,这种解释不能突破"处分"、"骗"两词的语词含义。"处分"仅要求被害人自愿地使财物脱离自己的占有而由他人排他性地占有,或者基于被骗而放弃财物;"处分意识"仅要求被害人对所交付的财物的外形有认识即可;"处分权"的主体应扩大解释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包括占有的辅助者。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49-58,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