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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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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确立的新罪名。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正当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了其影响力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作者 亢德银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87-88,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薛万庆,江国华.解读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受贿罪的新规定[EB/OL].中国检察网:http://www.cnjccn.com.
  • 2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和适用.公检法办案指南,2009,(3).
  • 3黄杰.关于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反贪工作指导,2009,(5).
  • 4朱建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实际出发的要件设计[EB/OL].检察日报正义网,http://www.sina.com.cn,2009-12-04.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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