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依据产生于政府的服务职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为使纳税人的根本权益得到保障,应在确立赞同纳税权和政府服务权的基础上,将纳税服务从税收的征纳环节扩展至整个公共服务领域,使纳税人能够对从自己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的收入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保证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合意性和高效率,最终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83-86,共4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003014)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09YJC790027)
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2010921088)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004)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10AJY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