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功利主义源于伦理学,是功利主义学者针对义务论提出的观点。行为功利主义与递进式犯罪构成、平面式犯罪构成不符合,并与罪行法定原则相抵牾。规则功利主义不但与法治精神相协调,还有利于贯彻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规则功利主义与违法性没有必然联系,其与犯罪构成符合性阶段相对应。在违法性判断上,应坚持规则功利主义的标准,行为功利主义只是补充。
出处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41-45,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