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方面,应着重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异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形态而言,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对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理解为:在通盘考虑犯罪诸情节的基础上,通过比较行为人在适用各不同罪名的情况下所可能受到的实际处罚的轻重来最终确定应适用何种罪名,并据此判处相应的刑罚。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1年第4期50-53,共4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