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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可操作性的质疑——兼论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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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是发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票据的占有,在票据法上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票据持有人丧失了票据,就不能行使或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票据的绝对丧失,也就是票据的灭失,这种情况没有被他人冒领或被人善意取得的可能;另一种是票据的相对丧失,也就是票据遗失、被盗,这种情况有被人冒领或被人善意取得的可能。如果票据持有人丧失了票据,在没有证明其票据占有权,没有恢复其占有票据以前,是无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无法向债务人提示要求付款的。因此。
作者 许臻
出处 《金融会计》 1995年第2期45-48,共4页 Finan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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