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参与原则在我国一些法律中已经得到确认,将其规定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观念已得到法学家的一致认同。但是,囿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制观念已根深蒂固,参与原则下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文件中并未得到很好规制,实践中亦未得到很好的落实。针对这一现实,将协商民主理论引入行政程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倡导。参与原则要在行政程序中获得稳定性发展,必须借助于制度规范,并以协商民主为基础规制之。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