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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无证液态氧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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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顾】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A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A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液态氧是从B经营企业购进的,现场检查时,A医疗机构提供了供货方B经营企业的资质和C生产企业的资质。根据对A医疗机构提供的资质检查发现:B经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仅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C药品生产企业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授权B企业销售液态氧的"授权书",无《药品GMP认证证书》。
出处 《首都医药》 2013年第1期49-51,共3页 Capital Medic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氧管理问题的复函[M],2004.
  •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液态氧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M],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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