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在总则中引入了替代性的第16条,(雪试图在平衡公司自治和保护公司与股东权利的基础上解决实践中的纷争。但自《公司法》第16条实施以来,对该条文立法用语的解释又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困扰,以致对在商事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又产生了新的争议,其中的焦点问题是违反该条规定设立的公司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32-37,共6页
Law Science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课题<公司法规范的解释学研究>(11FXB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