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口述历史档案是一种新的档案类型,不仅与传统意义上的档案一样具有凭证价值,而且可以在司法活动中发挥法律证据作用。然而,口述历史档案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足、内容信息不固定、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较弱等局限性。笔者认为,通过提高口述历史档案的社会公信力、采取司法公证、加强口述历史档案的安全保管以及借鉴英美法系的"有限采用规则"等措施,可以有效规避由于口述历史档案证据价值的局限性带来的风险,最大程度地体现其法律证据价值。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6-18,共3页
Zhejia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