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被害人的偏向性,在吴四江先生构建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中,"正三角锥形结构"并不存在。其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所引入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事实上仍然回归于平面的"三角形"之诉讼结构中。刑事诉讼"锥形结构"实质上破坏了控、辩、裁三方均衡,违背了诉讼结构基本原理。"锥形结构"或许可作为描述和记载刑事诉讼活动的立体模型(立体画面),但作为刑事诉讼结构并不适当。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99-102,共4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