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在版权法中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规定限制与例外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灵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了批准加入该条约并保障我国视障者的利益,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扩大"受益人"和"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将版权限制与例外适用的作品类型扩大至影视作品;将其针对的专有权利扩大至表演权和翻译权(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复制有声书时涉及的表演者权和录制者权;以较宽松的条件允许为制作无障碍格式版而规避技术措施。我国还应为"被授权实体"制定一整套严密、精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51-63,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课题<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