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涉及农产品的增值税制度设计中,安排了大量优惠条款,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城市居民享受到了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带来的福利。但由于未从根本上提高粮农收入,不利于增加粮食主产地税收,不利于维护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种粮积极性。因此,在涉农增值税改革中,应采取大部分农产品全链条、低税率征收与部分农产品全链条免税相结合的思路。为减少改革震荡,改革中应通过财政补贴措施对冲取消优惠带来的影响。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5期17-20,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基金
河南省财政厅财政理论研究招标项目(HC201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