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分建筑物的小区化模式开发,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演变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立基于业主小区,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与总有权所构成的"新三元论说",建立在总有权基础上的业主团体法人内部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团体法上的业主成员权。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业主成员权属于社员权的一种,不同于个体法上的物法性权利或人法性权利。在具体的权利比较上,业主成员权也有别于个体法上的专有权、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而这进一步昭示了业主成员权的团体法权利本性。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24-31,共8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