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创意本身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冲突导致了作为私权保护重要途径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可以成为创意保护的手段,却无法担负起全面保护创意的重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创意所蕴含的公共利益的特质决定了创意公权保护之正当性。公权力在创意问题上的介入,为激发更多的创意、更好地保护创意,以及有效地协调创意纠纷奠定了基础。因此,充分发挥公权保护的优势,从"确权"、"行权"和"维权"三个维度加强创意之公权保护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1-94,共4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11&ZD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