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益强化的监督体系与不断加剧的腐败现状之间的矛盾,凸显了监督控权的效能失灵。究其成因,关键在于监督控权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提供了腐败的结构性条件。监督控权的单向性、随时介入性、主观性、可选择性,决定了被监督者或监督者都存在着实施腐败、且规避惩罚的机会。尽管存在效能失灵,监督控权却由于适应体制需求而得到不断再生产。绩效合法性逻辑催生了压力型体制,而监督控权则作为支撑这种高压体制能够有效运转的一种效率机制。缓解监督控权失灵对政治体制带来的冲击,迫切需要推动权力结构的制约转型。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23-26,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