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都孙伟铭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诸如此类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行为,通过主观罪过等角度的分析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达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则并不妥当。《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也无法规制这一类行为。通过对日本福冈大桥醉驾肇事案的分析,发现此案适用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难题。借鉴日本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规制,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对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肇事案件立法方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第8期293-294,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