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研究,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结合金税三期征管流程,将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事项作为涉税资格认定事项进行管理。二、上一纳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本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4期36-36,共1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