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立法工作都应当细致考察其所规制行为的现实心理状态,立法上对行为心理基点的选择与预设也将对现实中人的行为心理产生影响。我国慈善立法面对的现实中存在着的两类心理倾向分别是:"资本的逻辑"下的慈善"投资"倾向和"需求的逻辑"下的慈善"消费"倾向,在现实立法中也对应性地生成了"本息模式"和"德义模式"两种行为规制模式。两种模式机理不同、不一而足,在实际立法中需要混合适用。以"本息模式"主导的混合策略会产生"资本逻辑"对"需求逻辑"的侵蚀,忽视并损害慈善行为的"利他"动机,因此,对"德义模式"为主导的探索成为必要。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83-192,共10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法律激励的基本原理与机制设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