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等教育既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对它的投资能够带给个人及社会巨大的收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我国国民收入日益向个人倾斜 ,由国家独自承办高等教育显得力不从心又很不公平。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担与补偿高等教育成本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受教育者个人、政府。
出处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18-21,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