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定防卫过当时,首先要对"不法侵害"的范围进行符合规范逻辑和规范目的的限制;其次,应该对防卫过当的主观成立要件和客观成立要件进行体系性解释,即防卫过当是行为人以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态度实施了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程度的被构成要件所禁止的多余行为,并造成了被构成要件所禁止的多余结果;再次,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行凶"是一种暴力地至少可能造成重伤的不法侵害;最后,对是否成立防卫过当,不应进行整体判断,而应进行综合判断。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2-36,共15页
Law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批准号:12JJD820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