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三十年的立法演进和司法实践使得我国逐步形成了单位犯罪的法律体系。由于立法技术不成熟和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原因,我国刑法典对单位犯罪在罪名表述、犯罪主体认定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在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的规定上有缺失,给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暂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典规定的不足与缺陷,但没有从实质层面对单位犯罪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完备的立法经验修改我国刑法,将单位犯罪彻底改为法人犯罪,将国家机关从法人范围内排除,并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29-41,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赵国强教授主持之澳门基金会项目"中国内地与澳门法人犯罪之比较研究"[课题编号:MYRG22(Y1-L1)-FLL13-ZGQ]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