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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排油监控系统等设备的油船航程不得超过72小时之规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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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检法规规定,免除了排油监控系统等设备的油船,航程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油船货油区域产生的油污水能够及时送岸接收,防止排放入海,但该规定在事实上存在漏洞,可操作性不强。一是对"航程"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二是没有规定船舶靠泊期间必须强制接收油污水;三是船方可以通过中途停靠的方式进行规避,但不产生实际价值,还会增加船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四是随着行业技术的进步,油船在航行中产生的油污水数量大为减少,油污水的排放和接收周期应适当延长。
作者 孙斌
机构地区 茂名海事局
出处 《珠江水运》 2015年第15期80-8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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