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新增了一个条文,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但仅此并不能彻底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转基因食品的特性导致其标识困难,我国现有涉及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弱化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可执行性。为了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规范转基因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国务院可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条例。转基因食品安全条例应当在明确界定转基因食品含义的基础上,将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转基因食品的独特代码、阀值等作出规定,同时注意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配合、衔接。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55-61,共7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生物贸易的法律研究"(KKZ3201124003)
云南省教育厅项目"传统民族食品安全的法律研究"(KKJD20132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