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信托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促进了信托业务的创新与受托人职权的扩张,域外立法赋予受托人注意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更大的弹性,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目的多元的要求。家族信托具有功能多元、私人定制、结构复杂、存续期长的特征,受托人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转委托的权利以应对复杂的信托事务。现有信托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注意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上的规定过于僵化,阻碍了家族信托的兴起与发展,未来立法应当明确受托人注意义务具体内容,明确受托人转委托的条件与责任承担,并适当弱化委托人权力。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30-38,共9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