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当下"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败治理理念,为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的建设,《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正,有力地回应了反腐败犯罪的现实需求。就立法设计的动因而言,受贿罪乃是立法修订的核心,就制度运行的实效而言,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刑罚配置的修正,廓清了立法适用的逻辑路径。但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受贿的罪与非罪的独立界定、受贿罪量刑的定量标准、酌定情节司法裁量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10-16,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