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海周边国家的能源形势较为严峻,因而有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的现实需要。"南海能源共同体"是一个超国家能源区域组织,它应坚持互相尊重主权等原则,应成立南海共同开发局等机构,开展油气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然而,由于面临政治意愿不确定性等障碍,"南海能源共同体"的构建尚需时日。
出处
《南海法学》
2017年第4期112-124,共13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重叠问题研究--基于公海保护区的国家实践"(17X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