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地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的条件。作为资产,林地资产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木生产的基础,是林木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林地一直未能作为资产入账,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使用权可以转让。我国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场等林业部门的经营用林地大部分是无偿取得的,林地初始价值即林地使用权价值无从确认,且林地的无偿使用及对林地资产的会计定性存在争议。到目前为止,林业行业对林地资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尚未统一,包括新执行的政府会计制度也未制定出林地资产的会计核算办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出处
《绿色财会》
2019年第9期8-9,共2页
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