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不利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在民事诉讼中,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不需对一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另行调查,相反,可以直接以当事人的自认作为裁判的基础。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自认必须是在诉讼程序过程中作出的、自认一般是明确的意思表示、自认针对的对象必须是要件事实、自认必须是对己不利事实的陈述,必须排除自认的消极条件。文章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为例,思考自认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
基金
2018年司法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机构改革背景下省、市、县法制办并入司法行政部门的难点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GH069)
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