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任重道远,为未成年人构建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家庭、社会、国家共同肩负的责任。根据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来自包括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在内的未成年人占重要比例,该类群体之所以犯罪高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父母不适宜或无力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同时制度上的设计又使国家监护、社会监护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而导致的生存发展困境。对此我国立法界、司法界和理论界先后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在此基础上,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重新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并围绕这一原则对私人监护、社会监护、国家监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本文围绕"如何更好实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抚养、教育、保护"这一问题,思考如何撤销不适合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从而为该类人群营造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意见。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第4期80-86,共7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