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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解与适用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n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Pay Remuneration for Labour in the Post-Epidemic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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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学界对其立法合理性、“劳动报酬”的范围、“拒不支付”的行为方式、“责令支付”的性质与意义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十年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拥有大量劳动人口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劳资纠纷问题。特别是2020年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工人工作生活方面出现新问题、面临新困扰、存在新挑战。在此背景下,对本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应当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为确保正确理解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而真正发挥该罪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正常劳资关系的作用,必须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指引,以现实的社会问题为实践基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刑罚轻缓化,关注程序制度设计,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作者 黄弘毅 Huang Hongyi
出处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第6期110-120,共11页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解与适用”(202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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