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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办理及其法律效力——梁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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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梁某某与黄某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7年3月,黄某某取得新加坡国籍。2015年8月10日,梁某某与黄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至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时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作者 罗金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民政》 2022年第9期48-49,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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