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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评价标准的噪声也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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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5月10日,朱某与陕西中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实业旬阳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中驰实业公司旬阳分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旬阳市某大厦的商品房一套。2019年9月,朱某入住该商品房后发现,在该房屋内能听到低频噪声,让人产生耳鸣、目眩、头晕头疼、焦躁不安等不良反应,对朱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朱某与中驰实业旬阳分公司协商解决未果,便拨打市长热线反映问题。
出处 《环境》 2023年第2期64-65,共2页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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