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交易中可能发生无权处分专利权的现象,但专利权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尚未有定论,这不利于技术交易的安全与便捷.透过理论与实务,专利权善意取得的问题必须充分考虑专利权登记表征的公示效力、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及其利益的可救济性.专利权登记具有足够的准确性,但基于专利权的难以替代性,其登记应仅具相对公信力,须考虑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可归责性由过错归责、风险归责原则共同确定.失权后真实权利人可获普通实施权或金钱救济,其利益能得到适当的救济.专利权善意取得具有理论正当性,在制度建构上,其构成要件须参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再作合理设计,并完善专利登记更正程序,新增异议登记程序.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4期92-105,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中知识产权法治观的生成与发展”(22SKGH173)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知识产权安全法治保障研究”(GD23YFX06)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2NDQN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