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修复了民主权利与立法主体行为能力逻辑割裂的立法样态。民主权利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基础逻辑,内嵌权力源于人民、权利属于人民等要素。民主权利的立法保障必须依托于立法主体的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展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最重要的载体,协商民主是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旨在塑造一种包容理性对话的“关系模式”。民主权利与立法主体行为能力的逻辑耦合,根本上需要改善党领导立法的方式,合理运用党委在重大立法事项中的决策权。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人大主导立法的新型制度载体,为两者的逻辑耦合提供了关键途径。立法是否代表了民意,最终须由人民评判,对此,应当加强民主监督机制对立法建设的保障作用。
作者
拜荣静
赵嘉玲
Bai Rongjing;Zhao Jialing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8-117,共10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19BZZ018),主持人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