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各项收入所得的范围仍是7项,没有发生变化,但其中的四项分别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转让费所得划为综合所得,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在原费用扣除基础上增加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这样,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负担,收入分配差距有望进一步缩小,使纳税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新个税法也为我们做好纳税筹划提供了理论依据。新个税法已经实施几年,也出现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笔者结合实际,以综合所得纳税筹划为例,探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细节性、普遍性问题,为更好地使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最大限度地理解政策、享受红利,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思路。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第9期184-18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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