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验法则在事实论证中发挥着评价证据、查明事实及约束心证的功能,但具体运用却面临着法官知识的有限性不能确保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审理期限的有限性不能确保经验法则获得充分证成及价值评价的多元性不能确保经验法则获得共识性支持等风险。经验法则参与事实论证的前提是在规范、价值和逻辑层面获得充分证成,运用于事实论证的机理在于依据间接证据定案需要代表共识性的经验法则作为论证前提,且经验法则的盖然性程度取决于不完全归纳推理的严密性程度。为确保经验法则的适用在促进真相查明的同时获得可接受性,法官在具体适用时应遵从判断必要性、生成命题、引导辩论、证成命题、事实论证和公开心证等步骤。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3-145,共1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施鹏鹏教授主持的2021年北京社科基金规划项目专项重点项目“域外检察制度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1FXA001)的阶段性成果。